>
凌政发〔2024〕2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推动高质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源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推动高质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凌源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凌源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推动高质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坚定打赢打胜攻坚之年攻坚之战的信心和决心,全面提升招商引资的针对性、质效性,助力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项目建设提速增效,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域内外企业和法人在凌源市投资且完成项目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内依法注册和纳税,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的境内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省、市集约用地标准,符合国土空间约束性规划(不含: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引荐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名引荐者,若引荐者有两个以上,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重点鼓励入驻农产品加工园区的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投资新建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动产权,按照农产品加工园区优惠政策给予企业扶持。

第五条  重点鼓励入驻开发区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现代冶金、智能制造、无人机、新材料等投资新建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动产权,按照不同行业、投资强度、拉动效应,给予企业扶持。

第六条  重点鼓励入驻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3000元/平方米、税收超过400元/平方米,投资新建项目享受有效周期三年的免租政策。

第七条  重点鼓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需依法征地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现代物流、商业综合体等投资新建项目,按照不同区域、业态、资源禀赋,给予企业扶持。

第八条  协助企业向上争取资金,争取资金高于扶持资金的全额给予企业;争取资金低于扶持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向上争取专项资金与扶持资金不可重复享受。  

第九条  市本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人防、消防、供热配套费除外),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引进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现代冶金、智能制造、无人机、新材料等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对项目引荐者分别按照5万元、10万元、5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产业等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对项目引荐者分别按照6万元、10万元、2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景区,通过国家4A级和5A级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的,分别按照10万元、5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年主营业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本年度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引进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现代冶金、智能制造、无人机、新材料等,对地区经济拉动作用强或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项目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开工手续齐全、在统计部门入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奖励标准,对引荐者分类别进行奖励,所涉及的税费由引荐者支付。

第十八条  本政策兑现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凌源市商务局负责解释。